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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政府采购法》的“天花板”
时间: 2010/1/14 0:00:00        来源: 中国搜标网        浏览量: 251578        字体选择: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2009年政府采购额预计达到6000亿元。但实践中政府采购活动在不断的触及《政府采购法》的“天花板”。为此,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国搜标网的专家认为,《实施条例》应着眼于处理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之间的衔接关系,解决好现实中因法律界定模糊而相互扯皮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适用的是《政府采购法》但工程采购则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上的,在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的同时,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然,政府采购工程就涉及到由谁来监管的问题。
 
事实上,国务院有关部门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到实施阶段,各部委之间都曾经出现过监管职能的协调配置和协调的机制,但对监管权给予的是相对的协调,*终确定监督权属于财政部,以体现“谁拿钱谁监管”的原则。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却会出现不能形成有效监管的现象。专家认为,应建立政府采购的“分权制衡”制度,即监管与采购权力分开,不将采购权集中于某个部门,才不至于使监管流于形式、被架空,无法产生真正的监管效果。 
 
而此次《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除了对采购范围、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等内容做了规定。还对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建议有关部门适当听取多方意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的力量,才能使政府采购*大程度的发挥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原则。才能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实现物有所值采购,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建设。(中国搜标网  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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