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eilongjiang.dbw.cn 2010年11月08日08:51:53
(2010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次會議通過) **章 總 則
**條為規范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旅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森林公園,是指以森林資源為依托,森林景觀集中,具有一定規模,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建立,有利于森林資源保護,可供開展森林生態旅游或者進行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地域。
第三條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森林資源、優化環境、適度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統一,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四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森林公園的主管部門,市(地)、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森林公園管理工作。
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是森工重點國有林區內森林公園的主管部門,負責該區域森林公園的管理工作。大興安嶺森林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森林公園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森林公園主管部門)
各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價格、國土資源、旅游、建設、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公園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森林風景資源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在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和大興安嶺森林工業管理部門各自編制的森林公園發展規劃的基礎上,匯總和編制全省森林公園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公園的建設作為基礎性、公益性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資金實行多渠道籌集,分級管理,接受森林公園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章 設立與撤銷
第七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經營)者,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設立森林公園。森林公園劃分為***、省級和縣級森林公園。
設立森林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園發展規劃;
(二)依法擁有對申請區域內各類資源和設施統一管理的權利,所占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明確、界限清楚;
(三)面積不少于五百公頃,森林覆蓋率在70%以上;
(四)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三級以上標準;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省級森林公園,面積應當達到一千公頃,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二級以上標準。
在生態脆弱或者敏感地區、城鎮居民飲用水源保護區域以及具有其他特殊用途的森林區域,不得設立森林公園。
第八條 申請設立***森林公園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設立省級和縣級森林公園的,應當向森林公園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風光圖片及影像資料;
(四)權屬證明材料。
第九條森林公園主管部門收到設立省級和縣級森林公園的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在擬建立森林公園的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組織有關專家對森林風景資源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森林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作出的批準設立省級森林公園的決定,在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抄送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森林公園或者冒用森林公園名義開展森林旅游活動。
第十條已經設立的森林公園需要撤銷、分立、合并、更名、改變管理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的,由承擔森林公園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按照申請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森林公園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管理范圍后,應當在十日內對該森林公園的面積和范圍予以公告,并根據批準的面積和范圍在六個月內完成對森林公園的標界立樁。
第十一條 森林公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撤銷:
(一)管理不善,森林風景資源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景觀質量明顯下降的;
(二)未設立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未落實保護和管理措施或者在批準設立后三年內未進行建設的;
(三)林地主要用途發生改變的;
(四)原批準機關認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在森林公園內設立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的,應當報批準設立森林公園的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其界限、行政隸屬關系以及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第三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森林公園,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委托具備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完成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以下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