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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重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兼施工企业不再重复纳税
时间: 2006/7/18 10:37:00        来源: 中国建材信息总网        浏览量: 313072        字体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

         -----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兼施工企业不再重复纳税

    我国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大多具备防水工程施工资质,拥有专业施工人员和配套施工机具,从事防水施工承包工程。这样有利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水平,延长防水工程耐用寿命。因此,广大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也是我国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的主体。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与使用自产材料进行防水工程承包施工相适应的企业纳税管理办法,造成许多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兼施工企业在从事防水工程承包施工时重复纳税,即承包工程中使用的自产材料已在生产环节交纳增值税,而施工时这部分材料价值又并入工程总造价中再交纳一次营业税。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合理的。为此,一些企业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也应会员单位的请求进行了行业调查研究,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了这个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对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呼声,政府部门及时做出反应,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对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兼施工企业用自产材料进行防水工程承包施工的有关纳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通知”中比照对金属结构、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生产及电子通讯设备等具有类似问题行业的管理方式,将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兼施工企业用自产材料进行防水工程承包施工交纳流转税问题,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管理范围。该文规定: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同时在签订建设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对销售自产货物(含应交增值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就解决了用自产材料进行防水工程承包施工重复纳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国税发[2002]80号)解决了一直困扰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兼施工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也为企业减轻了税赋,将对企业和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中国防水协会提醒广大会员单位,凡是有生产和施工业务并存的企业,应认真学**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并聘请专门税务专家分析和评估新文件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在新的税务政策下,如何调整相关业务,真正达到为企业增加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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