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
时间: 2006/4/30 0:00:00 来源: http://www.cnworld.n 浏览量: 316864 字体选择: 大 中 小
从2006年1月1日起,广州市对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危破房改造、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和部分列入政府组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下称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涉及的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家庭提供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下称新社区)住宅。
一、建设新社区目的
向被拆迁家庭提供新社区住宅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补偿附加,即政府针对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危破房改造、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和部分列入政府组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下称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涉及的中低收入和双特困被拆迁家庭,在依法实施了拆迁货币补偿后仍无经济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情况,利用政府现有存量房源或由政府主导建设新社区住宅,以优惠的价格向这些家庭出售或出租,目的是满足这些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需求,使其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受惠者,实现“居者有其屋”,同时支持配合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新社区住宅的出售对象
新社区住宅的出售对象有两类,一是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危破房改造、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和部分列入政府组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下称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涉及的属于中低收入的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家庭,如果被拆除的房屋是该产权人及其配偶的**自有产权住宅,且产权人已获得货币补偿但经济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新社区住宅,若产权人是农民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农村村民建设用地有关“一户一宅”等管理规定;二是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危破房改造、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和部分列入政府组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下称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涉及的具有本市户口,且属于中低收���的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家庭,若该承租人家庭在该被拆除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之前已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且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自有产权住宅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新社区住宅。
三、新社区住宅的出租对象
新社区住宅的出租对象有两类,一是符合购买新社区住宅条件,但确无能力购买住房的,可以视房源情况申请租赁一套新社区住宅;二是被拆除房屋家庭属于双特困户的,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实物配租方法承租新社区住宅。
四、新社区住宅的房屋来源
新社区住宅的房屋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现有的存量房源,主要分布在白云区、天河区、荔湾区和海珠区;二是由政府主导建设新社区住宅,计划今年起,在现有配套比较齐全的海珠区大塘聚德花苑和白云区同德泽德花苑先行组织建设。
五、新社区住宅的售、租价格
新社区住宅建筑面积为40——140平方米,主要用于出售,部分用于出租。新社区住宅的出售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计价办法确定,由开发成本、税金和不超过开发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3%的利润构成,出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审定;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公布的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收。
六、新社区住宅的优惠购房面积
购买新社区住宅,在核定的优惠购房面积内按经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付款,超过优惠购房面积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付款。被拆迁居民家庭的优惠购房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20—35平方米,被拆迁农民家庭的优惠购房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25—40平方米。
七、新社区住宅的产权管理
新社区住宅实行现楼确权后销售。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