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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有猫腻 物业行业发展存隐忧
时间: 2006/4/8 0:00:00        来源: http://www.cnworld.n        浏览量: 316724        字体选择:     
  对于物业行业来说,招投标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物业公司要走向市场化必须通过招投标的途径。然而,招投标市场的不透明、不规范是目前物业行业的普遍现象,有间物业公司便遇到了这样情况:在某项目的招投标中中标了,后来却被招标单位说是不符合招标资格,不愿与其签订合同。
  中标后才说投标单位不符合资格可以说是很不符合常理的一件事,而这还只是物业行业的招投标市场混乱的一个表现而已。 
  中标后被告知资格不符 
  据了解,广东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受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邀请,参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直属各单位保安服务项目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推荐,由采购人广州市公安局*终确定该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2005年7月22日,该公司收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中标通知书》。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该公司立即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P3-4第四条采购人相关要求中第六款“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生效前,应采购人的要求在15天内提供不少于总人数(172名)2*3的保安员上岗”的规定,随即调聘保安员准备上岗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但在该公司做好一切准备后,却迟迟未收到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签订合同的通知。该公司多次去函要求公安局说明情况,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令人不解的是,公安局在事先未知会该公司的情况下,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在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网站上看到“广州公安局保安服务项目招标失败公告”,经向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询问,理由是广州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认定该公司为内部保安组织为由通知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宣布招标失败。 
  物业公司:招标单位是故意违约   
  对此,该公司认为:一、广州市公���局擅自宣布招标失败的行为系出尔反尔的违约行为,该公司要求市公安局履行签约义务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因为: 
  1、《招标文件》的发出,表明市公安局向公众发出了要约。  
  2、《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表明该公司的承诺生效,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市公安局和该司均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书》,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市公安局擅自改变招标结果,拒签《保安服务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次招投标系政府的公开招投标行为,且全过程(招标——投标——评标——中标)都已依法完成,市公安局在招标文件中不对投标主体资格加以特别限制和声明,在评标阶段也未对投标人的主体资格表示异议。而在签约阶段以中标人主体资格不符为由“悔标”,显然是故意违约行为。   
  二、该公司系依法对外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并非内部保安组织。该公司隶属于广东发展银行,是具有国家**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自成立之始就依法**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至今仍合法存续。符合《投标邀请函》中“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是针对不特定的委托人提供的,并非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或内部组织提供的服务,而且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是有偿的,收费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而且,该公司不属于《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调整的对象,该公司对外提供的有偿保安服务并不为保安条例排斥或否定。该公司对外提供的有偿保安服务完全能满足市公安局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的要求。 
  恶性竞争是行业悲哀
  物管协会的专家认为,招投标是物业公司发展的基础,招投标市场的不透明、不规范,会使整个物业市场都无法规范。现在的情况是,没有发展商背景的物业公司想通过招投标途径拿项目很难。虽然现在有规定,所有物业项目都要进行招投标,但有发展商背景的公司往往会采用邀标的方式,约请一些同行公司帮忙组织招投标,这些公司只是到场充场面的,*后中标的仍是发展商自己的公司。就算是公开招标,暗箱操作的方法也很多,招标的条件可以为某些物业公司量身定做,在资质、注册资本、现管项目等方面都可以做限制,也可以让部分信息不公开,造成其他公司投标失败。  
  现在很多有业委会的小区都是由业委会来组织物业招投标的,但按道理说,招投标不能由业主来操作,而应该由其上一层的机构来组织,如国土房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但现在的情况是很多业委会都自己组织招投标,这样会夹杂很多个人的私心杂念,很多物业公司也无法进行公平竞争。
  该专家称,物业招投标的恶性竞争很厉害,没有发展商背景的公司只能靠品牌去争取,对行业来说是个悲哀。   
  有关招投标不规范操作的事件很多,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国家对工程的招投标有较详细的规定,对物业招投标则没有具体法规,本来什么人组织招投标,什么人评标都是应该有规定的。行业协会也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这些问题,但无奈房管局不是制定这些法规的部门,两会的人大代表中也没有物业行业的代表,所以,这些问题目前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招投标不正当竞争手段:   
  1、靠“关系”。有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是靠品牌、实力和整体管理水平去投标参与竞争,而是通过找熟人或利用上层关系,甚至送好处及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项目。   
  2、“暗箱”操作。某些物业招标单位实际上早已内定好了物业管理公司,但也打着公开招标的幌子,向其它管理公司进行招标作为陪衬。还有些物业发展商为了使自己看中的物业管理公司能中标,事前透露招投标消息,并对竞标的其它物业管理公司了解物业情况或看现场进行限制。或利用招投标形式,骗取物业管理公司的投标资料和管理方案。   
  3、违规操作。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违***有关规定,不遵守行业“游戏规则”,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个别物业管理公司更是公开表示,参与竞争是为了扩大公司的对外影响,并不在乎企业效益问题,所以,亏损也要争取把项目抢到手。也有公司不顾自己的综合实力,盲目扩张,参与竞争,结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接管物业后,管理跟不上,服务不到位,引起招标单位及业主的强烈不满和投诉不断。 
  邀标有法规限制: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所谓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该方式能充分保证招标的竞争性,是招标*常用的方式。所谓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同公开招标相比,它*主要的特点就是其对象是特定的。由于邀请招标的对象是特定的,从而限制了竞争的充分性,法律对邀请招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而其它需要招标的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此可见,在物业管理中,除少数特别批准的以外,应该招标的物业项目都应该以公开的方式招标。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十四条**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就是说,除少数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可协议选聘外,对于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由建设单位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对其它物业,国家也提倡其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行业来说,信息的透明公开、竞争的公正公平是影响其未来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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