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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修改: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时间: 2007/3/16 0:00:00        来源: http://www.cnworld.n        浏览量: 301641        字体选择:     
 昨天上午,**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做了关于物权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修改稿做了一些修改。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

  界定国有野生植物

  资源的范围 

  草案原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代表意见: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据此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

  草案原文:草案修改稿**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代表意见: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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