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浙江在線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近日出臺《杭州市人大機關國內公務考察管理規定》,明確在公務考察活動中禁止9種行為——
1.公款旅游或者變相公款旅游;
2.由旅行社安排行程;
3.參觀旅游景點(屬于公務考察內容的除外);
4.擅自改變考察地點、延長考察時間或增加隨行人員;
5.將公務考察經費或者在考察中產生的其他費用轉嫁到其他部門;
6.將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轉為公務考察活動的費用;
7.聚眾酗酒、打牌;
8.涉足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不符的場所;
9.其他違反中央、省、市有關規定的行為。
《規定》要求,公務考察實行審批制度。牽頭組織公務考察的常委會相關部門一般應當在考察前一周填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審批單》,明確考察內容、考察地點、考察時間及隨行人員等,經批準后方可出行。嚴禁無實質性內容、無明確考察目的、與本部門工作無關的公務考察。
公務考察的經費報銷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超出規定使用部分由個人承擔。
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紀依規給予當事人處分,同時相應追究組織者的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