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旅游局
綠道旅游設施與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道旅游的基本要求、組成要素、設置要求、植物景觀要求、設施設備要求、導向系統要求、代碼要求及服務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綠道旅游服務的機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T 10001(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GB 13495 消防**標志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設置原則與要求 第1部分:總則
GB/T 15566.9 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設置原則與要求 第9部分:旅游景區
GB 15630 消防**標志設置要求
GB/T 15971 導游服務規范
GB/T 18973 旅游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GB/T 20501(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導向要素的設計原則與要求
GB/T 26354 旅游信息咨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范
GB 50763 無障礙設計規范
GA 654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管理
LB/T 012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
LB/T 013 旅游景區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
LB/T 014 旅游景區講解服務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綠道 greenway for tour
綠道
沿著河濱、溪谷、山脊、風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資源建立,連接旅游景觀,內設游憩線路和服務設施,兼具旅游、生態、環保、教育、健身、休閑等功能的線性綠色開敞空間。
3.2
綠道旅游 greenway tour
以綠道為主要吸引物,開展步行、騎行等活動的旅游。
4 基本要求
4.1 綠道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應遵守國家有關生態保護、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園林綠化、**、防災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規定。
4.2 綠道應具有生態、交通、休閑、環保、健身和教育等功能。
4.3 綠道應布局合理、**、順暢,建設應適應地形條件,防止對自然資源的侵占和破壞,旅游服務設施和旅游活動開展應選在**物種分布區以外。
4.4 綠道線路設計應科學、連續、均衡,確保綠道旅游活動**、舒適。
4.5 綠道應避繞如下區域(包括但不限于):
——重要植物群落或生態敏感地段;
——滑坡、泥石流等特殊地質地帶;
——易發生交通事故路段;
——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環境近期難以恢復的地帶。
4.6 綠道設施設備應**、齊備、有效,設置規范、合理。綠道應配置**應急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宜考慮游憩、餐飲、觀景、娛樂等設施的配置。
4.7 綠道設施設備的設置不應妨礙游人的正常通行。設施設備應安裝牢固,安裝后地面應平整,基礎部分不應裸露路面。
4.8 綠道旅游容量的設計應充分考慮旅游業的發展,適度超前。
4.9 綠道旅游應充分考慮老年人、兒童、行動受限等特殊人群的需求。
5 組成要素
5.1 綠道應由自然與人工植物群落、水體、土壤等具有一定寬度的綠化系統和旅游服務功能系統組成。
5.2 旅游服務功能系統具體包括如下內容(但不限于):
a) 游道系統:按照使用功能劃分為步行游道、騎游道、無障礙游道和綜合游道等,綜合游道為步行游道、騎游道、無障礙游道的綜合體。
b) 景觀節點系統:包括地文景觀、水域風光、生物景觀、天象與氣候景觀、遺址遺跡、建筑與設施等自然和人工景觀游憩空間;
c) 基礎設施:包括出入口、停車場所、衛生間、照明、通訊等設施;
d) 導向系統:包括公共信息標志、**標志(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消防)、道路交通標志、信息索引標志、示意圖(導覽圖、導游圖、全景圖)、便攜印刷品(導游圖、旅游指南)等;
e) 服務系統:包括**應急、環境衛生、休憩、車輛租賃、無障礙設施、餐飲、購物、旅游接待、救護等。
6 設置要求
6.1 選址要求
6.1.1 綠道選址應遵循生態性、連通性、**性、便捷性和經濟性原則,滿足旅游、景觀及管理等需要。
6.1.2 綠道應選址在綠化系統資源豐富的區域,并應有效利用和(或)連接自然和人工景觀資源。
6.1.3 綠道選址應能與已有道路和(或)公共交通系統相連接,且移動電話信號覆蓋。
6.1.4 綠道選址應方便服務與救助,便于服務設施、**和應急設施、無障礙設施、導向系統等設施設備接入和運營維護。
6.1.5 宜優先考慮已有綠道和景區(點)的資源利用。
6.1.6 線路宜與公路、城市道路、動物通道等分離,步行游道、騎游道、無障礙游道宜分別設置。
6.2 路面要求
6.2.1 綠道路面應平整、暢通,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等現象。
6.2.2 綠道路面寬度應保證通行順暢和**。騎游道和綜合游道路面寬度設計應滿足通行車輛外廓尺寸需要。
6.2.3 步行游道路面寬度應不小于1m。步行游道線路坡度超過10°的路段宜設置臺階、梯道,坡度大于30°的梯道應作防滑處理,宜設置護欄設施。
6.2.4 綠道路面宜采用環保生態自然材料。
6.3 出入口要求
6.3.1 綠道出入口宜設在平緩路段,出入口的位置、間距及形式應以方便綠道使用者進出、**便捷為原則。
6.3.2 綠道出入口應與其他道路系統或景區(點)相連接。
6.3.3 與其他道路系統相連接的,應避開交通擁擠的主干道,設置在次干道的右側,距交叉路口應不少于80m。與其他道路系統并行的,還應滿足主線車流穩定、分合流交通**迅速的要求,出入綠道的匝道應為單項交通。
7 植物景觀要求
7.1 植物選擇應以地帶性植物為主,堅持生物多樣性,重視長壽慢長與速生植物的合理比例,防止外來物種入侵造成生態災害,不應選擇有毒植物危急游人**。
7.2 植物種植應充分利用植物的觀賞特性,營造色彩、層次、空間豐富的植物景觀,提升區域綠道的游賞樂趣。
7.3 景觀節點系統的植物種植應滿足游憩需要,在景觀較好的區域不應過密種植植物,應易于觀賞到綠道周邊的人文及自然景觀。
7.4 緊鄰游道的植物選擇和種植應滿足游人通行和活動**需要,喬木宜選用高大蔭濃的種類,枝下凈空應大于2.5m,不應選擇種植枝葉有硬刺或枝葉形狀呈尖硬劍狀、刺狀的種類以及密集、連續的灌木和地被。
7.5 重點保護的植物群落和**植物分布區應設置保護標志和保護設施,進行有針對性的保護。
8 設施設備要求
8.1 **應急設施
8.1.1 綠道應配置**、消防、救援和應急等設施設備,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8.1.2 綠道各入口顯著位置處應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煙火標志,**樹種林區和自然保護區還應設置禁止帶火種標志。
8.1.3 綠道途經危險或不宜進入地段時,應在明顯位置設置相應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標志,并按照實際需要加設護欄、扶手、照明等防護設施。
8.1.4 坡度較陡峭的地段應設置臺階或安裝扶手。
8.1.5 路況復雜、易迷失區域,應設置報警設施。報警設施應設置于易于觀測位置,路程距離適中、顏色鮮明、易于發現,宜借助于已有設施進行設置。
8.1.6 綠道旅游服務機構應配備救援擔架、必要的救護設施設備及藥品。
8.2 環境衛生設施
8.2.1 應合理設置垃圾桶(箱)、公共廁所等衛生服務設施。
8.2.2 垃圾桶(箱)應具有分類收集功能,布局合理、數量滿足需要,標志明顯,材質、造型與周邊環境協調。
8.2.3 公共廁所應分布合理,數量與接待規模相適應,標識醒目,宜按照GB/T 18973建設旅游廁所。
8.2.4 公共廁所潔具應潔凈,無污垢、堵塞、破損和異味。
8.3 休憩設施
8.3.1 綠道旅游休憩設施應包括綜合服務區和途中休憩設施。
8.3.2 綜合服務區設置應綜合考慮人流集散、環境承載、節點位置、相鄰服務點距離等因素。可依托景觀節點、綠道沿線城鎮、村莊建設。設置間距不宜大于15km。
8.3.3 綜合服務區應考慮信息咨詢、線路指引、緊急救助、充電設施、交通換乘、租賃等功能的配置。
8.3.4 綠道途中及景觀節點附近宜設置生態材質的休憩設施,設置距離應因地制宜,風格應與周邊環境協調,設置應避開危險區域。
8.3.5 綠道途中兩休憩設施間的*遠距離不應超過**正常步速行進2h路程,宜為40min或3km路程。
8.4 車輛租賃設施
8.4.1 應在綠道沿途合理、便利設置固定的租賃場所。
8.4.2 租賃場所設施設備配置應**、齊備、有效。
8.4.3 租賃場所顯要位置應公示服務時間、項目、費用、程序、承諾、租賃須知、咨詢、投訴、緊急救援電話等信息。
8.4.4 租賃的車輛應質量合格完好,并定期檢查、維護。
8.4.5 租賃的車輛車身應標注緊急救援電話等信息,文字完整清晰。
8.4.6 提供的車輛車身宜統一外部標識和顏色。
8.4.7 隨車配套用品應質量合格,齊全有效。
8.5 無障礙設施
8.5.1 應按照GB 50763的要求設置綠道和綠道旅游服務場所無障礙設施。
8.5.2 綠道和綠道旅游服務場所無障礙設施應配有相應標志, 無障礙標志牌的布置應與其他交通標志牌相協調。
8.6 停車場所
8.6.1 綠道應設置與游客數量相匹配的停車場所,停車場所宜設置在綠道出入口、休憩區域和交通換乘區域,場地平整堅實,布局合理。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車場應分開設置。
8.6.2 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應設置機動車停車場標牌和道路交通標線,引導駛入的車輛按指定方向行駛。
8.6.3 收費停車場應設置收費價目牌、公示牌,公示牌內容應包括經營者名稱、開放時間、車型、監督舉報電話等。
8.6.4 機動車停車場應遠離生態敏感地區。城市周邊的綠道,應規劃設置換乘設施。
8.6.5 非機動車停車場根據出行入口和出行距離,結合綠道景觀節點系統和綜合服務區每隔6km-10km設置一處。
8.7 其他設施
8.7.1 綠道應設置旅游信息咨詢設施,提供綠道游覽、交通、**等信息咨詢服務。旅游信息咨詢中心設置和功能配置應符合GB/T 26354的規定。
8.7.2 綠道應有效連接利用餐飲、住宿、購物等服務資源,沿途應合理設置照明、通訊、防火、給排水、供電、科普教育等服務設施。
8.7.3 餐飲、住宿、購物及文化娛樂場所的衛生應符合相關標準。
8.7.4 餐飲、觀景、娛樂等設施的設置應維護原有景觀特征、與周邊環境協調。
8.7.5 照明設施應布置合理、**可靠、節省能源、維護方便。照明的范圍和強度科學合理,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繁殖、遷徙等活動。
9 導向系統要求
9.1 導向系統中的導向要素和標志應完整、規范、合理、醒目,并符合GB/T 20501、GB/T 15566.1要求。
9.2 綠道徽標(LOGO)設計應進行整體規劃,易識別、易記憶,有特性、有內涵。
9.3 導游全景圖、導覽圖、景觀景物介紹牌、標識牌、**、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導向、交通等標志應醒目清晰、內容規范、指向明確。
9.4 接待外國游客的,宜配有英文或主要客源國的文字說明。
9.5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志及使用應符合GB/T 10001、GB/T 19095相關要求。
9.6 **標志及使用應符合GB 2894相關要求。
9.7 消防**標志及使用應符合GB 13495、GB 15630相關要求。
9.8 綠道交通標志及使用應符合GB 5768相關要求。
9.9 綠道旅游導向系統應符合GB/T 15566.9、LB/T 012、LB/T 013相關要求。
9.10 綠道各入口處顯著位置應設置導游全景圖和景區介紹,其中:
——導游全景圖應包括全景區示意、全部綠道線路、沿途主要旅游景點和設施、觀察者位置等信息;
——景區介紹應包括綠道數量、各綠道名稱及其特點、強度、位置和注意事項等信息。
9.11 綠道間有交叉或與其他道路系統有交叉時,交叉口處應設置標識牌為游客引導方向和方位,標識牌至少包括出口信息、沿途景點信息、旅游信息咨詢中心信息和公共衛生間信息,并附加當前位置到目的地的距離信息。
9.12 景觀、休憩等節點應設置導覽圖,導覽圖提供所在位置周邊的出口方向、景點、公共設施、**應急設施、觀察者位置等信息。
9.13 綠道交叉口、景觀、休憩等節點間距離較長時,宜在適當位置重復設置導向標志。
9.14 宜考慮視覺上有障礙的使用者群體,提供能識別的點字標志牌或手冊。
10 代碼要求
10.1 可利用代碼確定綠道內線路、交叉口位置,所有線路、交叉口宜按統一編碼規則編制代碼。編碼規則應符合**性和可擴展性原則。
10.2 線路代碼、交叉口代碼應集中管理,統一建檔,并依據綠道新建、改建、擴建及相關數據進行更新。
10.3 已編制代碼的綠道線路和交叉口應設置代碼標志。
11 服務要求
11.1 人員要求
11.1.1 綠道旅游服務機構應配備相應的服務人員,明確各崗位工作職責,并經培訓合格后上崗。
11.1.2 應文明禮貌待客,使用服務敬語,微笑服務,解答問題內容真實準確。
11.1.3 上崗應儀容儀表端莊、整潔,著裝規范。
11.1.4 應嚴格遵守相關工作制度,執行崗位工作要求。
11.1.5 應掌握相關知識、技能,為游客提供規范化的服務。
11.1.6 應使用普通話,涉外服務應當遵循相關禮儀,宜提供外語服務。
11.1.7 導游、講解員、救援、醫療救護等服務人員應取得從業資質,并具備相應從業知識、技能和經歷。
11.1.8 導游或講解員講解內容及語言應規范準確、健康文明,服務質量達到GB/T 15971和LB/T 014要求。
11.2 環境衛生服務
11.2.1 應營造健康、環保的綠道旅游環境,加強綠道環境保護宣傳。
11.2.2 應對綠道植被進行日常和定期養護。不應擅自占用綠道或改變綠道用途。不應亂搭、亂建、亂掛、亂刻亂畫和涂抹。
11.2.3 食品衛生應符合國家規定,餐飲服務應配備**設施,不應使用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11.2.4 衛生責任到人。每天營運前應完成基本衛生清掃工作,營運期間應有專人分片負責流動清掃,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11.2.5 應定期對參觀點或游覽區進行例行**。
11.2.6 應使用封閉運輸設備及時清理垃圾桶(箱)內垃圾,并按規定送至垃圾處理點,做到日產日清。
11.2.7 公共廁所應提供洗手、清潔、**、通風服務。
11.3 商品服務
11.3.1 商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質量合格。
11.3.2 不應銷售假冒、偽劣、失效、變質、不合格的產品。
11.3.3 有時限要求的商品,應在保質期內,不應銷售過期商品。
11.3.4 商品包裝宜采用綠色、環保材質,方便游客攜帶和運輸。
11.3.5 商品標識應真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
11.3.6 商品應明碼標價,使用規范價簽,規范填寫,貨價相符。
11.3.7 應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計量準確。
11.3.8 不應銷售已列入國家保護動植物為原料的土特產品和工藝品;不應提供已列入國家保護植物為原料的餐飲和食品。
11.3.9 不應提供危害列入國家保護動植物生存環境的旅游活動,如**植物采摘,野生藥材采摘等。
11.4 租賃服務
11.4.1 綠道旅游服務機構應按照不同綠道及租賃者需求提供租賃服務。
11.4.2 應對不宜租賃服務的人員進行勸阻。
11.4.3 應按照規定收取租金、押金及其它相關費用,并與租賃者簽訂規范的租賃協議。
11.4.4 應提示租賃者**注意事項、緊急救援電話、租賃須知等信息。
11.4.5 租賃交接時,應對租賃用品檢查齊備合格后進行交接。
11.5 信息服務
11.5.1 宜提供綠道游覽、交通、**、警示、提示、預告、宣傳等信息服務,提供的信息應真實、準確。
11.5.2 提供有償服務的,應明示收費標準和內容。
11.5.3 接待外國游客的,信息服務宜使用中外文。
11.5.4 綠道范圍可提供通信網絡服務。
11.6 **服務
11.6.1 綠道旅游服務機構應設立**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11.6.2 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交通事故、車輛故障、重大活動、節假日特殊時段、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治安等應急預案。
11.6.3 應定期組織**知識培訓和各項**演練。
11.6.4 **通道、消防通道、疏散出口等應保持暢通,消防**管理應符合GA 654相關要求。
11.6.5 宜設立旅游醫療救護點或附近有可依托的社會醫療點提供醫療服務。
11.6.6 應提供急、難、險事救援服務,設置緊急救援電話,緊急救援電話應24h有效、暢通。
11.6.7 應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對綠道內的植被、游道系統、景觀節點系統、基礎設施、導向系統、服務系統等進行巡查。
11.6.8 應對專業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及時采取綠道關閉及**疏散游客等措施。
11.6.9 游覽、娛樂等各類已有設施設備應保持完好無損,制定定期檢修和保養計劃;特種游覽設施設備**保障措施健全有效。
11.7 投訴處理
11.7.1 應建立投訴處理機構,配備投訴受理人員,健全投訴處理制度,顯要位置公示投訴電話。
11.7.2 接到投訴后,應立即處置,在規定時限內反饋處理意見。
11.7.3 投訴處理結束后,應保留完整的投訴處理檔案,對于投訴較為集中的服務環節或當事人,應有處置和改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