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标识系统的中英文字应符合国家和采购单位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没有的,译文需经设计单位和采购单位确认;所有标识标牌的中英文文字、颜色等在制作前,均需书面提交采购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
9、标识系统本体的各种金属型材、部件,连同内部型钢骨架,应满足国家有关设计要求(应符合抗风载荷的要求),保证强度;收口处应作防水处理;
10、标识系统必须保证安装牢固,拆装方便。所有标识标牌系统的安装挂件、螺栓均应镀锌防腐处理。所有标识系统的安装,需与其它设施密切配合,不留隐患;
11、标识系统采用型材的部分,其切口不应留有毛刺、金属屑及其它污染物;
12、标识系统成品的表面,不论是原有表面或有其它涂复层,其表面均不得有划痕和碰损;
13、所有标识系统均应考虑安装及检修的方便;